“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与投资入股型受贿行为两者的区别在哪里?投资入股型受贿犯罪中受贿数额如何认定?”4月18日上午,一场聚焦投资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的“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在海盐县举行,百余名干部、群众代表现场观摩。

“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旨在深入推进构建新时代廉洁教育“四式”矩阵试点工作,不断创新警示教育的方法路径和形式载体,截至目前已成功举办四期,吸引了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600多名干部、群众代表现场参与。
近年来,嘉兴地区查处的“投资”类新型腐败隐性腐败案件中,有与他人合作“搞副业”当“隐形老板”的,有“顺水推舟”“空手套白狼”的,还有安排“白手套”等手段增强隐蔽性的,本期的“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通过对一个个案例剖析研讨和释纪释法,为大家厘清“投资”领域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划出投资行为的红线与禁区。
为使观众得到更好的沉浸式体验,本次研讨活动演绎展示了情景案例——李镇长的“投资经”,将几类比较典型的违规投资情形,通过李镇长的投资经历做了生动展现。来自海盐县纪委县监委与海盐县人民法院、海盐县人民检察院的三位纪法业务骨干,围绕李镇长的四段投资经历,结合工作中遇到或查办的实际案例,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专业剖析和纪法研讨。
“在经营活动中有实际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承担投资风险,分得利润正当合理的情况,一般定性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海盐县纪委县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廖玮表示,“若利用职务之便,所分利润超出应得收益,则可能构成受贿。”
“‘垫资’实质为借款,需要归还。而《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由请托人出资’,则不存在归还情形,实际是权钱交易的对价。”海盐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张周洁介绍。
“通过解读,我们了解了李镇长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犯罪,那受贿数额是怎么计算的呢?”现场观众互动提问。
“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老板谋利后,通过‘保底投资’模式获利,其受贿金额应为实际获利数额。”海盐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锁华分析,“无论是假借谁的名义进行投资,无论手段多么隐蔽、复杂,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难逃法律的惩处。”
通过案例研讨,从“投资类”还引申到现实中容易忽视的“洗钱”这一情节。“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李锁华解释,“‘自洗钱’,即通过洗钱行为掩饰、隐瞒本人实施的如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参与活动的观众纷纷表示,相较于以往的传统教育形式,“三堂会审”研学沙龙活动以层层递进的案例引导,让人不由自主地参与其中,沉浸式感受纪法教育,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