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南湖区南湖街道纪工委书记孙斌
在建国初期“三反”运动期间,中央就查处了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1952年2月,曾先后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的刘青山、张子善被判处死刑。他们利用职权,尽行盗窃克扣、倒买倒卖、非法经营等恶行,共计贪污钱款达3.78亿元(旧币),任意挥霍,过着极度腐化的生活。
1950年,朱德在《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一文中说:“为了更有效地制止贪污腐化的行为,我们将请政府制定并颁布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同年7月召开的全国司法会议上,初步讨论了《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刘青山、张子善被处决以后,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同年4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颁布,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反贪污条例。条例一直沿用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颁布实施后才被废止。
重视和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是中国共产党保持肌体健康、清正廉洁的基本经验和优良传统。正风肃纪反腐,我们永远在路上。